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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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
聲請人宏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柏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江進有新竹商業銀行 楊梅分 │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伍萬叁仟伍佰伍拾│AA三二四六一一│││││行││元│九││├─┼─────────┼─────────┼───────────┼────────┼────────┼──┤│2│秉延機電有限公司張│新竹商業銀行公西分│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叁萬叁仟陸佰元│AA三四四二二三││││ 振旺 │行│││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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