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8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泉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永泉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本院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永泉前科累累,屢屢竊取他人財物,仍不知悔改,再犯附表所示之竊盜7罪,及斟酌編號1至5部分前定應執行1年6月、編號
6至7部分前定應執行9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刑法第5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受刑人陳永泉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犯罪日期│100年11月9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1年│新竹地檢署101年│新竹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872號│度偵字第872號│度偵字第872號│├───┬────┼────────┼────────┼────────┤││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4號│224號│224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確定│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224號│224號│224號││├────┼────────┼────────┼────────┤││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犯罪日期│101年3月5日│101年3月7日│101年3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1年│新竹地檢署101年│新竹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872號│度偵字第872號│度偵字第3369號│├───┬────┼────────┼────────┼────────┤││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224號│224號│270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101年12月28日│102年4月3日│├───┼────┼────────┼────────┼────────┤│確定│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224號│224號│270號││├────┼────────┼────────┼────────┤││判決│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4月3日│││確定日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犯罪日期│101年3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3369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270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3日│├───┼────┼────────┤│確定│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70號││├────┼────────┤││判決│102年4月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