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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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宗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林金宗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4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罪│妨害風化罪│妨害風化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9日│101年3月7日│101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6559號│偵字第13535號│偵字第13535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93│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3號│246號│2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8日│102年4月18日│102年4月18日│├───┼────┼────────┼────────┼────────┤││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93│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判決││3號│246號│246號││├────┼────────┼────────┼────────┤││判決確定│101年11月16日│102年5月21日│102年5月21日│││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579號│執字第2170號│執字第21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