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70號聲請人 陳月霞 相對人 張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54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1/10,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聲字第270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17,335元│由聲請人預繳。││一├─────────┼────────────┼────────┤││鑑定費用│55,000元│由聲請人預繳。│├───┼─────────┼────────────┼────────┤││聲請人敗訴部分上訴│23,347元│由聲請人預繳。│││裁判費用││││├─────────┼────────────┼────────┤││聲請人上訴擴張部分│2,655元│由聲請人預繳、負│││﹙163,279元﹚裁判││擔,故不列入計算│││費用││。││├─────────┼────────────┼────────┤│二│相對人上訴部分裁判│2,655元│由聲請人預繳、負│││費用││擔,故不列入計算│││││。││├─────────┼────────────┼────────┤││證人旅費│560元│由相對人預繳、負│││││擔,故不列入計算│││││。│├───┴─────────┴────────────┴────────┤│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計為95,682元﹙計算式:17,335+55,00││0+23,347=95,682元﹚,由相對人負擔1/10即9,568元,餘由聲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