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09號聲請人 廖蘭貞 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相對人 廖萬得 關係人 廖何玉
廖惠玲 廖樹成 廖文潭 廖健雄 廖振輝 廖秋萍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郭世豐 社會工作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自明。
二、查:依卷內事證所示,應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並無意思能力,且並無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依法應依職權為伊選任程序監理人。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