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3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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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1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為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20樓之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晁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菘公司)總經理暨實質負責人。緣於民國93年間,茂菘公司委託科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雅公司)設計開發積體電路產品,並自94年7月至10月間陸續向科雅公司訂購產品,然茂菘公司未依約支付貨款,累計積欠科雅公司新臺幣(下同)4,362萬3,486元,嗣經科雅公司要求下,由甲○○、茂菘公司名義負責人 張若葳 (原名 張靜儀 )、茂菘公司共同擔任發票人所簽發交與科雅公司之同額本票,屆期亦未獲兌現,科雅公司乃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95年7月31日,以
95年度執全字第30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對茂菘公司所有置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20樓之如附表所示動產22件,實施查封完畢。詎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動產22件係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之物,竟基於違反查封效力之犯意,於查封後至95年11月6日間之某日,在上址茂菘公司內,將附表中編號1至5、7至16號、18至21號等19件查封畫作上之查封標示除去後,並將編號1至5號該5件畫作搬運他處置放,另以該5件畫作之相片充作原件,置放回原處,而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嗣於95年11月6日,科雅公司鑑價人員前往茂菘公司欲就查封物進行鑑價時,未見前開5件查封畫作原件與封條,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第139條第1項。
四、附註事項:被告應向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新竹區分會支付新台幣肆萬元正。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陳美利
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以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荷塘宴( 林風眠 畫作)│件│1│├──┼───────────────┼──┼──┤│2│江南院景( 吳冠中 畫作)│件│1│├──┼───────────────┼──┼──┤│3│ 秋林 (林風眠畫作)│件│1│├──┼───────────────┼──┼──┤│4│立馬( 徐悲鴻 畫作)│件│1│├──┼───────────────┼──┼──┤│5│六匹馬(徐悲鴻畫作)│件│1│├──┼───────────────┼──┼──┤│6│黃花梨小平頭案│件│1│├──┼───────────────┼──┼──┤│7│黃花梨包銅南官帽椅│件│2│├──┼───────────────┼──┼──┤│8│矮方桌│套│1│├──┼───────────────┼──┼──┤│9│六片屏風│套│1│├──┼───────────────┼──┼──┤│10│桌椅一套│套│1│├──┼───────────────┼──┼──┤│11│茶几+椅子│套│1│├──┼───────────────┼──┼──┤│12│五腳高圓几│座│2│├──┼───────────────┼──┼──┤│13│高書櫃│座│2│├──┼───────────────┼──┼──┤│14│高書櫃(雕花)│座│2│├──┼───────────────┼──┼──┤│15│清式黃花梨竹節絞書架│件│2│├──┼───────────────┼──┼──┤│16│清式黃花梨竹節絞餐檯│套│1│├──┼───────────────┼──┼──┤│17│清式紫檀高束腰三灣腳花紋天香几│件│1│├──┼───────────────┼──┼──┤│18│明式黃花梨龍紋大理石大座屏│件│1│├──┼───────────────┼──┼──┤│19│明式黃花梨刻龍紋二聯悶桌│件│1│├──┼───────────────┼──┼──┤│20│黃花梨二抽二門櫃│件│1│├──┼───────────────┼──┼──┤│21│明式黃花梨圓插腳大餐檯│套│1│├──┼───────────────┼──┼──┤│22│明式黃花梨二抽搭几寫字檯│件│1│└──┴───────────────┴──┴──┘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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