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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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等七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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