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三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除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經登載於九十二年六月八日臺灣日報第十七版,此為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二、前項公示催告已命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於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支票,惟迄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輝增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壹萬陸仟叁佰伍│AA0000000│││││頭份分行││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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