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債權人 顏進國 上列債權人顏進國因與債務人 許晉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進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證明(如租約)及Line對話紀錄。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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