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賭博案件(95年度執字第7183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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