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代理人 邱文智 相對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0年度全字第894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