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益勝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549號、100年度偵字第56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鄭益勝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踰越牆垣竊盜罪,叁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被告鄭益勝、證人 郭英輝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之供述為證據,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惠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