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溫森銶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 律師
張馨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5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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