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東興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協成 選任辯護人 廖淑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儀 上訴人即被告 陳泓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森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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