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82號上訴人 江一郎
江國寶 江進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上訴人 王金萬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