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玉文選任辯護人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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