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9號聲請人 吳玉婷 相對人 吳張阿英 生前臺台北市大安區龍淵里11鄰和平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張阿英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張阿英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2年5月7日死亡,此有吳張阿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參,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