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姚國建 原告與被告 曾國熙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