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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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炳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有應予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鄭炳仁因詐欺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鄭炳仁因詐欺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鄭炳仁因詐欺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之記載,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吳新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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