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704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顏子翔 即 顏潤柔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顏潤柔(女、民國48年1月1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八里區,此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