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68號聲請人 鄭金華 代理人 金勝龍 被告 洪任鋒
周燦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14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鄭金華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任鋒、周燦雄因涉過失致死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鄭金華為本案被害人 鄭愈陽 之家屬,屬同條第2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任鋒、周燦雄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8號判決被告洪任鋒、周燦雄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再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而被告洪任鋒、周燦雄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父,屬直系血親,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洪任鋒、周燦雄之意見,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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