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一號
原告己○○
丁○○丙○○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許辰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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