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扣案之透明晶體一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驗中心以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中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市鑑毒字第六八一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梁哲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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