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育明選任辯護人林羣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育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育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1年3月7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5月6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5月7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