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淨重零點玖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零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0.9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1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2包(合計淨重0.9公克,因鑑驗使用0.0001公克)之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981558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佐(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159號偵查卷宗第71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