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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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881號
原   告 甲○○
            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如開發建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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