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9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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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903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
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
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
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台中市詐騙原告,使原告受有損害等情,
有起訴狀、聲請移轉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營業所、住所如當事
人欄所示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該管轄法院審理,應
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