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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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
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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