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三號、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二0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其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甲○玲顛98執字第2098號通知、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乙○○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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