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22號
上訴人 黃立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雅文 間因113年訴字第732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