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俐薇 債務人 翁志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