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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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廖明遠 被上訴人 程吳英妹
程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26,2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附表:
1.1388地號土地部分:上訴人占用如附圖編號A面積73.50平方公尺、編號B面積29
0.42平方公尺及編號C面積5.9平方公尺,合計為369.82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093,114元(計算式:369.8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700元/平方公尺=12,093,114元)。
2.1154-6地號土地部分:上訴人占用如附圖編號C1面積11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3,100元(計算式:11平方公尺×12,100元/平方公尺=133,100元)。
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26,214元(計算式:12,093,114元+133,100元=12,226,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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