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契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17號上訴人 陳美惠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林延文 訴訟代理人 白家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契稅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