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 王紀敏 代理人 李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台灣新生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前揭公示催告案件受理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①│宏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95-ND-0000000-0│1│1000│││司│93-NX-0000000-0│1│833│└──┴──────────┴─────────┴──┴──┘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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