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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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 李姵萱 被告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901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373號裁定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901元,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應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同年9月4日為假日),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毛松廷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