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碧珠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偉 律師因103年度家訴字第100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萬1,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84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