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98號上訴人 廖葉淑玉 (即 廖明遠 承受訴訟人)
廖藝淳 (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廖鴻杰 (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 廖浩閔 (即廖明遠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被上訴人 程皇森 (兼程 吳英妹 承當訴訟人)
程清風 (即 程吳英妹 承受訴訟人) 程淑芬 (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惠卿 (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文姿 (即程吳英妹承受訴訟人) 程惠裕 (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文秋 (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 程蘭崎 (即程吳英妹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柯雅惠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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