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16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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