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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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賀沛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賀沛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價金新台幣(下同)33,72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查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及客戶對帳單等文件,並無相對人之(電子/數位)簽名或蓋章,難認兩造間有分期付價買賣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請人,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4年2月25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