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原附民字12號原告 焦開潔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被告 王田明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被告 劉華德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原易字第1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田明、劉華德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施孟弦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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