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4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 李春葉 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⒎聲請人配偶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⒏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全體受扶養人 謝育民 、 謝宛玲 、 謝東庭 及李春葉97年、96年度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⒒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⒓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無收入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
開銷所需及如何支付還款,如有資助之人,其支付之金額為何及該資助者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之切結書。
⒔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號之24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⒕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車籍資料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⒖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6年12月9日起至98年12月9
日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⒗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