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