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6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柒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