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零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率百分之十六‧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