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1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9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640,000元②1,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80年7月4日起至110年7月4日②83年8月2日起至113年8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①80年7月25日②83年8月12日③88年
7月29日④97年3月20日邀同第三人 張子 和即 張崇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200,000元②900,000元③750,000元④48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00年7月25日③100年7月29日④100年7月20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8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41,3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各4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543│建│94.87│全部│├──┴───┴────┴───┴──┴─┴────┴────┤│重測前:新化段觀音廟小段418-3地號,面積99.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001│36│臺南縣新化鎮│臺南縣新│4層樓房│55│53│53│24│18│平│全部│││9│和平街140巷9│化鎮新武│鋼筋混凝│.1│.7│.7│.1│6.│方│││││號│段543地│土造│0│6│6│1│73│公││││││號│││││││尺││├──┴─┴──────┴────┴────┴─┴─┴─┴─┴─┴─┴──┤│重測前:新化段觀音廟小段3143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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