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8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1月5日起至121年11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86年11月18日②86年11月26日③89年8月28日④9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100,000元②400,000元③150,000元④3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6年11月18日②106年11月18日③106年11月28日④106年11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4月19日②97年4月19日③97年5月19日④97年5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66,77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4件、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859-28│建│81.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68│臺南縣歸│臺南縣歸│3層樓房│44│44│44│13│平│鋼筋│6.│5.│平│全部│││1│仁鄉八甲│仁鄉八甲│鋼筋混凝│.3│.3│.3│3.│方│混凝│29│93│方│││││ 村大光 一│段859-28│土造│6│6│6│08│公│土造│││公│││││街27號│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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