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臺灣牡丹食堂」更正為「臺灣牡丹咖啡食堂」;「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由甲○○○對外以庇護商店名義募集捐款計30餘萬元後,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 董芸均 (另為不起訴處分)在庇護商店帳冊上」之記載,更正為「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外以傷殘協會名義募集捐款後(合計新台幣《下同》311,400元),再指示不知情之成年會計董芸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庇護商店帳冊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董芸均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次查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本件被告甲○○○利用傷殘協會對外募款,並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載於業務上所掌之帳冊上,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從而,本件被告之先後多次行為,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業務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另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起施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點在96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2分之1,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捐款人│金額│收據所載│帳冊所記│││││時間│收入時間│├──┼──────────┼────┼────┼────┤│1│財團法人 陳趙樹公 益慈 │60,000元│95.04.18│95.04.18│││善基金會││││├──┼──────────┼────┼────┼────┤│2│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50,000元│95.03.27│95.05.05│││公司││││├──┼──────────┼────┼────┼────┤│3│ 朱挺介 │2,000元│95.05.11│95.05.12│├──┼──────────┼────┼────┼────┤│4│ 林碧玉 │2,000元│95.05.12│95.05.15│├──┼──────────┼────┼────┼────┤│5│ 蔡明正 │1,000元│95.05.15│95.05.15│├──┼──────────┼────┼────┼────┤│6│唐藝廣告有限公司│2,000元│95.06.06│95.06.14│├──┼──────────┼────┼────┼────┤│7│財團法人 福華 慈善公益│50,000元│95.06.19│95.06.28│││事業基金會││││├──┼──────────┼────┼────┼────┤│8│ 林志龍 │50,000元│95.06.28│95.06.28│├──┼──────────┼────┼────┼────┤│9│ 張樹彬 │1,000元│95.06.30│95.07.03│├──┼──────────┼────┼────┼────┤│10│正泰鐘錶眼鏡有限公司│5,000元│95.07.07│95.08.15│├──┼──────────┼────┼────┼────┤│11│ 賴季瑩 │1,000元│95.07.07│95.07.11│├──┼──────────┼────┼────┼────┤│12│愛心獅子會│10,000元│95.07.29│95.07.31│├──┼──────────┼────┼────┼────┤│13│愛國獅子會│10,000元│95.07.29│95.08.01│├──┼──────────┼────┼────┼────┤│14│百越資訊有限公司│20,000元│95.08.21│95.08.21│├──┼──────────┼────┼────┼────┤│15│ 蔡鴻杰 │1,200元│95.08.24│95.08.28│├──┼──────────┼────┼────┼────┤│16│ 郭敏能 │10,000元│95.08.29│95.08.28│├──┼──────────┼────┼────┼────┤│17│高雄市欣欣扶輪社│15,000元│95.08.31│95.08.31│├──┼──────────┼────┼────┼────┤│18│蔡鴻杰│1,200元│95.09.13│95.09.29│├──┼──────────┼────┼────┼────┤│19│高雄市西區扶輪社│20,000元│95.11.03│95.11.02│├──┼──────────┼────┴────┴────┤│合計││31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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