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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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58號抗告人甲○○台北縣土城市○○街○○號3樓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間因確認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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