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12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2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