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709號聲請人甲○原名:張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子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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